2014年9月15日 星期一

多元成家

依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那些個人之財產,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?

【102年公務人員司法考試,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,稅務法規第一題】

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在生前利用多次贈與,以降低遺產之累進稅負,故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」、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」、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」(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)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下列個人之財產,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併入其遺產總額,依法徵稅:
  1. 被繼承人之配偶。
  2.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。
  3.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。
我認為,倘基於稅收平等原則、國家財政健全等面向,理應支持多元成家。否則,何以同樣的贈與行為,同性戀間之死前贈與得不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徵稅?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