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不經公告程序,邀請二家以上(包含二家)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。機關在辦理限制性招標時,如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,而有二家廠商投標時,即得進行比價;但若僅有一家廠商投標時,機關也可以當場將招標程序改為議價方式辦理(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)。議價項目包括價格或所提供服務之內容等。如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採購,得不訂底價,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。
黃鈺華主編,黃鈺華、蔡佩芳合著,《政府採購法解讀─逐條釋義》(台北:元照出版,2014),77。
上個禮拜台中所來信告知協助前往機關進行政府採購投標的事情,老實說我對於政府採購完全完全只有看過月旦上幾篇學術文章,實務上如何進行還真的完全不了解。
雖然有看了這張流程圖:
但畢竟圖是圖,我這個小菜鳥到底該在哪個流程進行甚麼樣的「動作」還是有點給它不太明白。
幸好是限制性招標,看書上寫有機會僅本所一家廠商,然後又沒人陪同,所以打從心底想著應該應該沒問題,不小心丟臉的話也只有我和當天機關承辦人員知道而已。
前置作業是把該準備的文件弄齊全,幸好台中所秘書都已經弄好所需文件,我的工作就是核對文件、用印以及彌封了!
弄好文件後,投標當天就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現,然後扮演好一個代表事務所的職員該作的事情,也就是敵不動我不動,敵動我才動。
招標、投標,簡單而言,其實也就是彼此尋求意思表示合致的過程:
- 首先機關對於廠商資格進行檢視,因此打開資格封逐一審核;
- 然後廠商開出的價格要讓機關知道,因此打開價格封;
- 與此同時,機關將其彌封的底價拆開,如未進入底價,則有三次議價空間;
在我到現場時,白板上有另一間事務所投標的情形,它是進行三次議價,最後按底價承作。
最後順利得標,然後就圓滿結束了我一個擔任橡皮圖章的任務。
呼,好像也沒很困難嘛,哈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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