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2014年3月1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包括:
一、綜合法學(一):憲法、行政法、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國際公法、國際私法、法律倫理。
二、綜合法學(二):民法、民事訴訟法、公司法、保險法、票據法、強制執行法、證券交易法、法學英文。
自2015年1月1日起第二試應試科目包括:
一、憲法與行政法二、民法與民事訴訟法
三、刑法與刑事訴訟法
四、公司法、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
五、智慧財產法、勞動社會法、財稅法、海商法與海洋法(四科任選一科)
六、國文
考試及格人員,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,並函法務部查照。
這是邁向律師執業路上的第一張證書。
依照律師法,律師的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「法務部」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,所以律師考試及格後,即便尚未實習、完成律訓,也可以檢具聲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(即考試及格證書)向法務部請領律師證書。這是邁向律師執業路上的第二張證書。取得此證書之同時,該律師的相關資料也會同步在法務部律師資料資格查詢頁面上,民眾可於該查詢頁面上輸入相關資料後查得。
順帶一提,我那時的部長是羅瑩雪,身為律師,我很希望這張證書不見,然後可以去申請補發。(延伸閱讀:律師證書拒掛她名!羅瑩雪怒:我做什麼傷天害理事?)
又因為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,方得登錄,故我們會取得第三張完成職前訓練後的證書。
律師職前訓練分為「基礎訓練」及「實務訓練」,期間總共六個月,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:
一、第一階段:學習律師在受委任(託)辦理本訓練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(以下簡稱「法訓所」)或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(以下簡稱「全聯會」)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。
二、第二階段: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、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:
- 律師事務所。
-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。
- 上市上櫃公司、金融控股公司、銀行業、證券業、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。
- 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。
兩個階段並沒有嚴格要求誰先誰後,像筆者第二階段兩個月就跟事務所申請留停,完成基礎訓練後再接續三個月的實務訓練。
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,由受委任(託)辦理本訓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發給合格證書,並陳報法務部。
而因為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,不得執行職務,所以為了能夠接案執業,律師必須在執業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登錄,而在律師公會登錄後,才會取得所登錄公會之會員證書以及(出示後就不用將包包送安檢輸送帶的)律師證。
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台灣律師會有這麼多張證書的原因了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