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律師職涯中偶爾會面臨到難纏的對造當事人,他不僅曾經是企業的大客戶,因此對企業某一時期的獲利確實是有貢獻故見面時總要以禮相待,也對於交涉過程中企業作業面可能產生的瑕疵瞭若指掌,所以往往對簿公堂時,其多半營造一種企業為求利潤而對其為各種欺詐之氛圍,或乾脆否認契約簽署印文進而主張文書偽造。
這次碰到的對造正是這樣一位難纏的當事人,但因為其所提起之確認訴訟確實沒有確認利益,我原以為屬於相對好處理的訴訟,對造委請之律師卻老在程序面進行各種刁鑽之小技,甚至意圖延滯訴訟而當庭聲請停止訴訟未果後,隨即遞出預先擬好之書狀,說道:「我也不是沒準備。」
本件的事實、法律關係皆甚為明確,也沒有其他還需要調查的證據,唯一特別之處是訴訟標的金額高昂,因此法院第一次函知的開庭日期正好碰到我預先的出國時程,我便電話告知法院及對造,並具狀聲請改訂庭期,惟是日庭期法院未准改訂仍如期開庭,這還是我閱卷後才知道。
那次聲請停止未果後,法院當庭訂了下一次庭期,因該庭開庭時間都在星期二及星期五,我們確認了下一次庭期定在某個月的星期二,法院要我對該份有準備的書狀表示意見。
我依指示對聊勝於無的書狀表示了我的意見,並靜待開庭那天的到來,卻在開庭前一個禮拜的星期五下午收到取消庭期通知,並改訂一個我碰巧又要出國的日子,而這樣一來,效果形同當初對造律師欲聲請的停止訴訟。
我致電詢問法院,首先表明我不同意取消庭期,且取消庭期如此倉促,既未事先與我連絡,又未徵詢我的意見即擇定庭期,為何相較於我當初聲請改訂,竟有如此的差別待遇?
電話那邊幽幽傳來書記官無奈的聲音:「你知道他聲請改期的原因嗎?」
「我怎麼可能會知道?你們都沒跟我說。」
書記官振振有詞地說:「因為,律‧師‧他‧死‧了!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