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

限制性招標

指不經公告程序,邀請二家以上(包含二家)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。機關在辦理限制性招標時,如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,而有二家廠商投標時,即得進行比價;但若僅有一家廠商投標時,機關也可以當場將招標程序改為議價方式辦理(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)。議價項目包括價格或所提供服務之內容等。如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採購,得不訂底價,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。

黃鈺華主編,黃鈺華、蔡佩芳合著,《政府採購法解讀─逐條釋義》(台北:元照出版,2014),77。

上個禮拜台中所來信告知協助前往機關進行政府採購投標的事情,老實說我對於政府採購完全完全只有看過月旦上幾篇學術文章,實務上如何進行還真的完全不了解。